勞基法罰太輕 老闆根本不怕

經濟日報;2016/08/15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表示,台灣勞動權益不彰最主要的原因,並非法律規範不夠嚴謹,而是「企業違法成本太低了」,更直接地說,就是勞基法罰則過低,導致違法的企業根本不怕罰,失去嚇阻作用。

銀行員並非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工作,即使經理以上的職位,2015年起也被排除適用責任制,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時,必須給付加班費。

但實際上,像是銀行業務員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常違法超時工作,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指出,許多銀行員工除了要拜訪客戶,下班後可能還要與客戶應酬,又有績效壓力,不止工時長,也長時間處在情緒緊繃狀態。

辛炳隆表示,銀行員屬服務業,有許多不可預期因素,工時過長可以理解。但最大問題是,台灣的老闆又要勞工工作時間彈性,卻不願依法給付加班費,形同A勞工合法加班費,這種「一邊要勞工配合彈性工時、一邊又要cost down」行為,完全不被允許。

黃怡翎也說,「責任制」在台灣被濫用,許多勞工因為不熟法令,以為自己的工作屬於責任制,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惡習;加上擔心向主管申請加班費會影響考績的職場文化,導致雇主變相將勞動成本轉嫁到員工上。

雇主違法不給加班費,辛炳隆認為,有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勞基法罰則太輕,被罰也不痛不癢。外界在檢討勞動法令時,只把焦點放在如何把制度設計更周延,忽略罰則過輕問題,反而增加守法企業的勞動成本,違法企業被罰一點小錢依然故我。一個沒有嚇阻力的法律,勞動環境自然每況愈下。

辛炳隆強調,勞動制度成熟的歐美國家,違反勞動法令的罰則相當重,德國甚至有「勞動刑法」;美國一些就業歧視罰金可以罰到企業破產。反觀台灣,企業不論是A勞工加班費,或汙染環境等,往往罰個幾萬了事,「大企業根本不放在眼裡」。

黃怡翎也認為,台灣勞動制度的設計,已完全無法防弊,的確是該全面檢討提高罰則,增強對違法企業的嚇阻力。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