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打卡再加班 蒐證提告

經濟日報:2016/08/16

銀行員如果面對主管要求「先打卡再加班」,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在實務領域近17年的勞權律師蔡瑞麟表示,主管這種行為,已經違反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和偷竊行為一樣,可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勞工忍無可忍告上法庭,蔡瑞麟說,打贏官司關鍵是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非法超時工作,包括錄音、email等,也可多人互相證明,增加說服力。

蔡瑞麟指出,很多主管要求員工先打卡再加班,看似稀鬆平常,卻不知應負刑事責任,如果真的有勞工豁出去告到底,只要證據齊備,主管恐怕面臨牢獄之災。

蔡瑞麟解釋,不給勞工加班費,是意圖為雇主獲取不法利益,符合刑法第339條對詐欺的定義。工作紀錄卡必須保證真實性,卡打後再加班屬紀錄不實,也違反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並足以損害他人的定義。

蔡瑞麟說,詐欺及偽造文書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竊盜刑期一樣,中階主管可能迫於上面壓力,A勞工加班費以控制人事成本,卻不知道這涉及刑事責任。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建議,強有力的工會組織是勞權的靠山,像是永豐銀行工會,99%員工是成員,若超時工作,員工就會反映給工會。運作二、三年後,工時逐漸減少,這是工會運作順暢範例。

永豐銀行工會也會蒐集各分行的保全設定時間,比如某分行設定保全時間為晚上10時,代表有人加班到10時才走,透過數據來監測行員超時工作情形。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