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6/08/01
原定8月1日上路的工作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休息制度臨時宣布延後兩個月實施,各界批評政府政策大轉彎,勞動部昨(31)日表示,勞基法第36條規定沒有清楚寫明,為確保勞工權益,需多花一點時間來了解、溝通,再做出新的函釋。
至於旅遊業(如導遊)、媒體(如媒體出國採訪)與大眾運輸的特定工作是否可適用彈性工時,勞動部官員說,還須與相關部會討論,會基於公眾生活便利與配合國家政策、公益活動進行全盤考量,現在預設立場。
勞動部長郭芳煜指出,因法律規範文字不精確,將花兩個月時間訂定裁量標準。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天中至少應有一天之休息,但條文並未規定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也就是沒有規定工作六天後應該休息一天;1986年時內政部有一個解釋函,雇主與勞工協商同意後,可彈性調整,因該函釋沒有真正保障勞工休假權益,才會於今年6月底公告此函令在8月1日起失效,要回歸母法「勞基法」第36條規定。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