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放寬限制 菜販可加工會勞保

聯合晚報:2016/07/07

勞動部今天表示,近期已廢止20幾年前「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作業者,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行政函示。廢止後,如市場肉販、菜販及小雜貨店等,若未僱用其他勞工,就符合「自營作業者」定義,可在職業工會加勞保,受惠人數至少數萬人。

勞保條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但施行細則定義「自營作業者」,係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勞動部於(之前為勞委會)1992、1993年間作出多項函示,認定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自營業主,屬從事商業行為,與勞工保險之實施對象主要為從事勞動工作獲致薪資報酬之勞工仍屬不同,故將這類人員排除「自營作業勞工」範圍之外,以致這類人員只能用自身為投保單位辦理投保。

近來又有小販向職業工會投保,卻遭勞保局拒絕加保,向勞動部陳情,勞動部檢討後認為,現今勞動態樣愈趨多元化,買賣、銷售相關活動之勞動工作者已屬普遍,當年函釋限縮這類人員投保資格已不合時宜,已於日前廢止函釋。

未來如小販、小雜貨店等小型批發零售業,若未僱用其他員工,即可符合自營作業者資格,可在職業工會加勞保。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