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業濫用競業 開垃圾車也不行

聯合晚報:2016/04/20

台灣企業愛簽競業禁止條款,大至高科技業,小至房仲業、麵包店,不少科技業競業禁止員工離職後就業對象包山包海,曾有某科技業限制再就業範圍多達45個,連垃圾車司機都不能做,被法院判敗訴。

勞動部表示,雇主動輒引用競業條款限制員工再就業,往往成了「限制跳槽條款」,從歷年法院判決,可以發現過當的限制對象、職務,或是缺補償措施,都會敗訴收場。

高科技業因競爭激烈,有上中下游供應鏈問題,最常訂定競業禁止條款,也最容易無限上綱;例如前年前一個超大型科技公司因為旗下某公司經理跳槽到同行擔任副總裁,原公司提告鉅額求償。法院發現,該公司與經理簽的競業條款中,員工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公司登記的項目多達45個營業項目,包括房仲業、汽車銷售業、廢棄物清理,亦即連去當廢棄物清理公司的垃圾車司機都不行,認定已不當限制工作權,判決科技公司敗訴。

另有某網路公司控告員工離職後到其競爭公司任職,求償800萬元,理由是員工可侵害其供貨商資料、交易價格及客戶資料等。但法院認定網路公司門檻不高,原告商業模式並非獨創;且該員工屬生產線資深經理,其業務不涉特殊技術資訊,因而判定雇主敗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