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2016/03/15
在物流公司當駕駛兼搬貨的何姓男子,每天等同要搬四公噸重的礦泉水,工作八年多後腰椎間盤突出,訴請公司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公司指其他司機並無腰椎間盤突出,柯的疾病與職業無關拒賠。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何符合職業傷害,判公司賠他七十八萬餘元。
桃園地院調查,柯男從二○○四年到物流公司擔任司機,負責開聯結車運送貨物兼搬運工作;每周上班六天,平均每天搬貨一到三小時,換算每天要搬四公噸的礦泉水。
柯男向法官說,三年多前他出現腰部劇痛、酸麻、無法站立等症狀,經診斷確認腰椎間盤突出(俗稱骨刺),壓迫神經引發劇痛,手術後無法久坐久站及從事搬運等粗重工作,洽詢勞保局得知為職業病,向公司訴請職災補償。
物流公司指出,醫院的診斷即使判定為職業病,但職業並非疾病的唯一原因,有可能是其他因素造成;公司很重視駕駛的工作環境,從事同樣工作的其他司機並無腰椎間盤突出問題,可見柯的疾病與職業無關,不該把責任怪罪公司。
法官指出,職業災害認定標準是以勞工職務和所發生疾病是否有因果關係,柯月休四日,每天工作最長十二小時,搬貨一到三小時,屬於重度勞動工作;長時間駕駛會讓腰椎垂直振動,加上頻繁搬運為腰椎間盤突出原因,符合職業病要件,判物流公司要賠職災補償金。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