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休2天癌逝 惡僱主拒付退休金

蘋果日報:2016/03/18

蔣姓男子在新北市五股金利橡膠公司工作逾二十五年,前年二月生病住院診斷罹癌,病情惡化而決定退休,四月七日通知公司,卻在兩天後過世,金利竟拒付退休金一百七十六萬餘元。高院認定,蔣男前妻有轉達蔣男退休意願,且《勞基法》規定勞工工作滿二十五年,有權自請退休,不必公司同意,判決金利須付該筆退休金。

蔣家律師昨轉達家屬不願受訪,記者走訪金利,員工表示有聽過蔣男,但不清楚官司,幹部則稱不便回應此事。網友昨痛批金利「黑心公司,這種錢也要污,沒良心」、「有些老闆很黑,吃銅吃鐵的」、「幹了二十五年了,退休金公司也要吞,無情無義!」 

為金利效力25年

蔣男一九八八年十月起就在金利工作,二○一四年二月身體不適住院時,已工作長達二十五年四個月,同年四月九日蔣男不幸病重過世,唯一繼承人、蔣男的未成年女兒,多次向金利申請父親的退休金卻遭拒絕,才向法院提出給付退休金訴訟。 

稱前妻未獲授權

開庭時,蔣男前妻李女表示,蔣男住院期間已不斷跟家人討論退休,並交由她在前年二月七日、九日,跟金利財務部黃姓女經理用Skype聯絡,黃女說十日會帶退休申請書給蔣男簽名,只是蔣男在九日就病重往生。
金利公司辯稱,蔣男原計劃康復後繼續工作,沒有要退休,前妻沒獲得蔣男授權、自作主張,且黃姓女經理並非負責退休業務,金利施姓董事長不知道蔣男要辦退休一事,蔣男請求退休金不合法。
但黃姓女經理向法官表示,與蔣男前妻確有討論到退休一事,也答應十日會帶退休文件到醫院給蔣男簽名,但不知道退休一事,是否真的是蔣男的意願。 

法院判須給176萬

法官認定,依《勞基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工作達十五年又年滿五十五歲,或已工作二十五年,勞工都有自請退休的權利,無須公司的同意,此外,黃女另證稱,每次跟蔣男前妻聯絡後,就會跟董事長報告,可見蔣男自請退休已有效力,判決金利敗訴,須付退休金一百七十六萬餘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