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都賠,新光產獨不賠!

訟成力爭

新光慘賠!!!

(不但賠錢!還賠掉商譽!!!)

案例解析說明書

一、個案簡介:

(一)姓名:洪先生

(二)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    員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額300萬

(三)本案爭議:保險公司認為個案未符合「8-4-4項「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之第8級殘廢,故拒賠。

(四)事故經過:

個案於98年12月26日右手於職場工作中遭機器壓傷,持續在苗栗署立醫院及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治療6個月後,經醫生確診個案右手姆指、食指、中指及無名指共4指之中手指節關節活動仍僅餘18度、45度、25度、30度;右腕關節活動則僅餘50度,對照美國骨科醫學會認定之關節正常可活動範圍,個案右手手指及右腕均已喪失生理運動範圍2分之1以上,已符合團體傷害保險單條款8-4-4項「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之第8級殘廢。

本障礙經向新安東京產險及國泰人壽申領給付在案,唯獨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拒賠。同一事故,其他2家保險公司都已賠付,僅新光產物拒賠,顯然拒賠無理由,因此依法向金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等上機主關機關申訴來來回回至少有10次以上不等,但均未獲得解決,無奈之下,只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本案提起訴訟期間,新光產物還跟蹤個案偷拍側錄,拍到個案可以騎乘機車並可用手將機車撐起停車,便於法庭上以此做為證物,當庭抗辯個案的右手機能無礙,但從光碟內之部分影像,可看出知個案騎乘機車時右手手指無法與正常人相同彎曲抓握且在停放機車時,右手手指與手腕的施力角度也與正常人不同而顯得吃力,還有在抓取安全帽時,右手手指及手腕無法正常施力,與其正常的左手也有不同等事實,因此法官最後採取醫院鑑定方式進行認定,經台北榮總及林口長庚醫院鑑定後,終判個案勝訴,贏得新光產給付90萬元賠償金及延滯利息。

二、訴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案號101年保險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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