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說明書寫

一、個案簡介:

(一)基本資料:

姓名:朱小姐

年齡:(出生日期)

職業:國家技術研究院

教育程度:

(二)事故經過:

個案於民國100年9月6日晚間10時25分許搭乘同事騎乘機車在回家途中發生車禍意外,造成個案左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左膝外側腓神經受傷、左膝內側半月板撕裂傷等傷害,送醫急救時醫生診斷無需住院,只需吃藥、復健治療即可,並囑咐需休養3個月,期間不宜負重。

 

然而個案持續治療一年後,左腳仍然無法久站、走遠及無法正常蹲、跪、活動受限,醫師診斷已無法恢復到原來狀態。嗣經勞保局審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12-35項次: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失能者。」核付第13等級60日失能給付在案。

 

事故發生時對方認為是個案的錯,因此不聞不問且態度惡劣,又認為個案受傷未開刀、未住院傷勢不嚴重,因此只願賠償10萬元。

 

個案認為每月薪資所得53000元計算,3個月無法工作期間薪資損失近16萬元,在加上醫藥費、就醫時的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合計至少也有30萬的損失,而對方只願賠償10萬元要如何達成和解?

 

雙方雖調解多次但仍無法達成共識,再加上對方態度惡劣又無誠意賠償,甚至調解時還用恐嚇語氣極為不善,個案認為已不是單純賠償問題?

 

個案的傷勢表面看來不嚴重,但實際上已遺存關節活動功能肢體障礙,且由於個案年輕,所得收入又高,因此換算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可求償金額已達百萬之多,最後個案只好採訴訟方式請求賠償,經訴訟後終獲法院判得108萬元賠償。

 

(三)病情與治療情況:左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左膝外側腓神經受傷、左膝內側半月板撕裂傷,持續復健治療。

 

二、整體性評估:經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個案整體障礙有10%勞損。

 

民事判決書

10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