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表面上維護當事人利益

同時也傷害了受害者的正當權益!!!

保險公司保守賠,

訟成幫客戶爭取2.5倍放大!!!

案例解析說明書

一、個案簡介:

(一)基本資料:

姓名:商先生       職業:擔任資訊公司經理,月薪6萬

(二)相對人:吳小姐-有投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三)本案爭議:華南產物提出80萬元賠償金

二、事故經過:

個案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發生車禍意外,造成個案右側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股骨近端骨折、右膝深度撕裂傷及臀部挫傷等傷害。個案持續治療一年後腳膝關節仍然疼痛、無法久站走遠及無法正常蹲跪、必須靠枴杖輔助行走、活動受限經醫師診斷已無法恢復到原來狀態。嗣經勞保局審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12-35項次: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失能者。」核付第13等級核給失能給付在案。

事故發生後於第一次開刑事調解庭,對方陳述,她無法接受任何高於保險公司所提的80萬賠償金,且也無法加上其他以分期方式給予賠償,並敘述她有房貸車貸壓力等事項,後來幾次的調解委員會,對照都以出差為由避不見面,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個案車禍時,已婚,育有一個三歲女兒,妻子又懷有身孕,所以受傷期間住院及出院療養期間,因行動不便,生活起居則聘請看護照料,且車禍前剛就職,還在試用期的薪資就有6萬元,因此對受傷後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及勞動能力的損害合計起來都不止80萬元,更何況還有醫療費用及看護費,因此只好以法律途徑解決。

嗣經法院囑託中國醫藥學附設醫院鑑定後,統計賠償金為共200萬7,306元,扣除強制險已請領7萬4,711元後,終獲勝判對方應再給付193萬2,595元賠償金。

三、整體性評估:經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個案整體障礙有10%勞損。

四、訴訟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