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險:保險公司只願賠12萬

=訟成協助:

放大十倍!!!

賠償金為共120萬6,090元

案例解析說明書寫

一、個案簡介:

(一)姓  名:吳小姐     職業:製造業之勞工

(二)相對人:羅先生-有投保台灣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三)本案爭議:台灣產物僅開價12萬元賠償金

二、事故經過:

個案於民國99年9月26日發生車禍意外,造成右側髖臼骨骨折併薦腸骨關節損傷、右膝部份前十字韌帶斷裂、右側骨盆骨骨折,接受骨折內固定手術後合併關節攣縮及腰部椎間盤突出等傷害,醫生建議休養3個月。

個案持續治療一年後,右腳活動部分受限。

車禍後向對照提出損害求償,

未料對照之投保第三人責任公司-「台灣產物保險公司」認為個案傷勢不嚴重,

因此僅開出12萬元之賠償金額。

個案認為不合理,因為右腳受傷術後髖部及膝部仍疼痛難耐,需經常性復健治療,

所以光去復健治療就近達400次之多,

且治療一年還留有行動不便及不能提重的後遺症,可見對照的疏失,造成個案精神多大的煎熬。

又,個案於調解委員會進行多次調解,都無法達成協議,且協調期間提出強制險的申請,台灣產物又不斷拖延,處理態度與方式也不友善,造成個案身心煎熬不可言喻,因此憤而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提出民事告訴後,對方同意先賠付35萬元,其餘待訴訟判決後再賠付。

個案依法提起訴訟後,對照及台灣產物想盡各種辦法及理由抗辯,態度極為惡劣,

嗣經法院囑託中國醫藥學附設醫院鑑定後,

統計賠償金為共120萬6,090元,

扣除強制險已請領7萬1,491元,再扣對方先前已賠付35萬元後,終獲判對方應再賠償78萬4,599元。

 

三、整體性評估:經中國醫藥學附設醫院鑑定,個案勞動能力有16%損害。

四、訴訟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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