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表格找不到等級

可是消費者確有失能

如何爭取福利???

當保險公司say no

訟成團隊成功協助當事人取得:

90萬元

案例解析說明書

一、個案簡介:

(一)姓  名:湯先生

(二)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    員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額300萬

(三)本案爭議:保險公司認為個案未符合「第9-2-1項次: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第7等級40%之殘廢,故拒賠。

(四)事故經過:

個案於民國100年5月23日發生車禍意外,造成右脛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右鎖骨骨折、右肋骨骨折合併氣胸血胸等傷害,接受骨折復位及固定手術,醫生建議休養3個月。

個案持續治療將近滿年後,右腳活動部分仍受限、右腳大腿肌肉萎縮下肢縮短6公分,已符合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9-2-1項次: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第7等級40%之殘廢保險金。

個案便於101年4月11日檢附林口長庚醫院及為恭醫院出具殘廢診斷書,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兆豐產物保險公司申請員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給付,惟自提出請後保險公司一直均無回應,個案憤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並同時委任律師進行代訟請求。

嗣經評議中心審理後認為認為左右二腳相差僅有4公分差異

尚未達給付標準,故駁回個案請求。

 

本案提起訴訟後兆豐產物保險仍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駁回之判定加以抗告,

經律師積極尋求法律見解及訴請法院施以醫療鑑定,

並經鑑定及函詢證據後,

個案右踝活動範圍僅有30度確實有喪失機能障礙,

終置兆豐產物無法抗辯,

便同意於法庭上以8級殘等和解,

個案終獲得90萬元賠償。

二、整體性評估:經林口長庚醫院鑑定,個案右踝活動範圍僅有30度。

三、訴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