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訂)定:預告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發布機關:

內政部

公發布日: 104/06/30
文 號:
台內消字第1040823128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