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已於今日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本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全國性勞雇團體及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由於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該等工作者常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及出勤情形記載等問題。另據新聞媒體業者勞動檢查結果發現,在外工作者因其不似一般勞工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內工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等事項有相當大之認知差異。為使雇主遵守勞動法令,並增進在外工作者瞭解自身勞動權益,勞動部已於103年12月至104年3月間召開6次會議,邀請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之勞雇團體、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訂工作時間認定指導原則。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      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
 
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
 
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
 
(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
 

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得依本指導原則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惟雙方之約定,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性規定。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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