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法規】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銷事業參加契約「競業禁止」條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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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宜男、周於蓁

 

  •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所簽訂的參加契約中,經常規定禁止傳銷商加入另一家與該事業性質相同的傳銷事業(即具有競爭關係),在法律上可稱此一關係為「競業禁止」。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申請人前來本基金會請求法律諮詢,詢問傳銷事業可否以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競爭關係傳銷事業的傳銷權,對公司造成損害為由,因而終止申請人在該傳銷事業的傳銷權資格。

 

(二)法律建議

請申請人確認事業手冊中,是否有明文禁止傳銷商同時經營其他具有競爭關係傳銷事業的規定。「競業禁止」除「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外,民法上亦有雇主和員工所訂立的競業禁止規定。換言之,一般認為係以保護傳銷事業的營業機密、商業利益及市場優勢為主要目的,事業單位與其員工或特定人約定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該事業單位相同的競爭業務。

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非屬僱傭關係,其係依據參加契約,而負相關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故實務上認為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關係屬於委任關係。依據「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此即為傳銷商應有忠實履行契約的義務。

因傳銷商重視人脈的經營,一旦加入傳銷事業後,即知傳銷事業核心機密與運作規劃;而各傳銷事業間彼此具有競爭關係,為使傳銷商能善盡發展及維護組織機密的權益,亦訂有忠實義務、競業禁止等義務。

「競業禁止」可區分為:1. 參加契約存續期間;2. 參加契約解除、終止後的「競業禁止」等兩種情況。(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2015年9月【直銷世紀】273期,閱讀完整內容請如下加入粉絲平台,或至直銷世紀市集購買紙本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