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法規】直銷產品退貨時商品價值減損之判斷

 

Hi01-026

 

文◎吳旭洲

 

【案例】

陳怡君因為父母年邁,注意到美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公司)所推出的美麗生活卡(健康檢查卡),可以讓一家人以划算的價格進行健康檢查,其於103年10月向銀行貸款10萬元購買美麗生活F卡乙張,事後聽聞轉讓卡片可以獲得公司獎金,故將F卡分割為3張A卡。

 其中一張A卡以35,000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陳怡君於隔年5月決定要終止契約,終止時其所持有的兩張A卡,其中一張A卡已開卡使用,不料美麗公司以極其複雜的計算方式告知陳怡君,其購卡已超過7個月,故累計折損率為62.10%,折減金額為41,4000元,另扣除已領獎金僅能退還15,067元,建議陳怡君再行考慮。

 陳怡君大惑不解,向美麗公司的員工表示,自己7個月來只使用過一次,而且該卡並沒有限制使用的次數,怎麼會使用一次以後就會產生這麼多的折減金額;另外,自己在購買該卡時,契約當中並沒有說明折減金額及計算方式,懷疑美麗公司是在故意為難。

 美麗公司的員工則回應,公司商品價值減損的計算方式是委託精算公司製作,生活卡之使用次數依大數法則計算出平均使用量,該使用量會隨持卡時間之遞延而減少,由此減少之情況即可計算出價值減損標準,這種計算方式在人身保險的情況也很常見,並不是在為難顧客,至於價值減損表一般都放置在櫃台可見之處,供客戶索取,並無隱匿之意,且其所有契約及表格都有依法律的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報備,強調公司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

 試問:美麗公司退貨時計算商品價值的方式是否違法?

 【解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傳銷商於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要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可以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以及,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如果商品的性質為服務,依該管理法第24條也可以准用上開規定。美麗生活卡的權利內容,為各項諮詢及健康檢查等服務性質,故准用該管理法第21條有關退貨之規定。

 本案的第一個爭點涉及商品價值減損之判斷,公平會曾表示關於認定取回商品或勞務之減損價額,應斟酌該商品或勞務之交易上特性與功能性,如一般交易上均認為已無交易上之價值或喪失其應有之功能者,即屬可扣除之範圍,換言之,所謂的「價值減損」應從買回之標的本身是否確實發生「功能上耗損」或「交易價值之貶損」予以具體認定。(本文未完,更多內容請見2015年8月【直銷世紀】271期,閱讀完整內容請如下加入粉絲平台,或至直銷世紀市集購買紙本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