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禮仲(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本案事實
王明仁於91年4月間加入日新國際公司之傳銷組織活動,並締結系爭產品訂購協議書、系爭獨立直銷商協議書。英商日新國際公司(下稱日新國際公司)直銷商紀律部於98年9月24日通知王明仁,指稱王明仁參與世華銀行信用卡之事業,並使用日新國際公司傳銷商之名單進行招募活動,對王明仁處以每月傳銷商獎金金額扣減50%,連續扣減6個月,及傳銷商帳戶管制1年之處分;經王明仁訴,日新國際公司傳銷商上訴委員會維持原處分,日新國際公司隨於100年9月至101年2月間將王明仁傳銷商獎金減半僅給付新台幣(下同)2,142,852元。另日新國際公司傳銷商紀律部於101年2月5日通知王明仁,指稱王明仁在下線組織訂購產品及(或)付款係送至台灣之零售機構,有違反傳銷商契約之不當行為,停止王明仁之訂貨權。
王明仁因而上訴至地方法院請求確認與日新國際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關係存;及請求日新國際公司返還傳銷商獎金及恢復訂貨權。
本案爭議
王明仁主張其與日新國際公司間有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關係,日新國際公司尚積欠其傳銷商獎金及未能領取傳銷商獎金所受損害金額9,924,369元等語;日新國際公司則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故本件應審酌者,為(一)兩造間是否有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關係存在?(二) 王明仁請求被上訴給付9,924,369元與請求恢復訂貨權,是否有據?
本案解析
(一) 兩造間有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關係存在。
日新國際公司創立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於其網站亦不遺餘力地推廣直銷事業,而與傳銷商簽署獨立傳銷商協議書與產品訂購協議書時,均在日新國際公司完成,並須依傳銷商協議書之規定購買直銷入門錦囊,並由日新國際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上開二份協議書具有相互依存、結合,且不可分之關係又直銷商得進入日新國際公司之網站查詢業績、直系下線群組、獎金報表、表揚等,且王明仁之獎金,亦係由日新國際公司直接匯入,王明仁係日新國際公司組織,更須開立以日新國際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向日新國際公司請領佣金。(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2015年9月【直銷世紀】273期,閱讀完整內容請如下加入粉絲平台,或至直銷世紀市集購買紙本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