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法規】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成立之法源依據及法律諮詢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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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為傳銷商與傳銷事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與建議,欲了解詳盡資訊者,可至官網點閱查詢。

文◎林宜男、周於蓁

有鑑於從事多層次傳銷產業的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屢屢發生民事爭議,且多數傳銷商及傳銷事業仍不瞭解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稱本會)的設立宗旨與業務,故以下先就本會的法源依據及任務之一(法律諮詢服務)予以說明。

一、法源依據:

(一)緣起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立法目的在於健全多層次傳銷的交易秩序。而本會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所設立的保護機構,以調處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研擬完善保護措施、進行教育宣導法令等為主要業務,期望能與傳銷商與傳銷事業為繁榮及健全傳銷產業的發展共同努力。

本會設立任務共計有七項:(1)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2)協助傳銷商提起「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所定的訴訟;(3)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負的損害賠償;(4)管理及運用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提繳的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5)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的專業知能;(6)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7)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的諮詢服務。

因此,依據上述第七項之設立任務,本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的諮詢服務,並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合作,洽詢熟稔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的律師到本會辦公室為民眾提供免費諮詢服務,104年02月12日起迄今。

(二)法律諮詢現況

自第一次法律諮詢服務起,本會固定每週舉行一次,以已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為優先預約報名,截至民國104年04月09日止,共計舉辦8次,累積30名法律諮詢者。就諮詢內容而言,其主要類別為:

(1)退出、退貨:傳銷商欲退出傳銷公司,或因故欲退還當初購買的貨品;

(2)解除或終止經銷商契約:公司解除或終止傳銷商的傳銷權契約,致使傳銷商無法繼續進行多層次傳銷的業務;

(3)其他類型爭議:除退出、退貨、解除或終止契約以外的其他類型爭議等。

(三)法律諮詢要點

申請方式可經由電話申請或以紙本提出申請,因法律諮詢服務時間為每人20分鐘,以已繳費的傳銷商或傳銷事業為優先預約對象;若不到場且未事先通知本會取消的情形達到2次者,該年度不得再向本會申請法律諮詢服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因提供諮詢服務的律師僅給予法律上的建議,若涉及訴訟上的攻防或攸關書狀撰寫等,則不在法律諮詢服務的範圍內。申請法律諮詢者欲了解其他更詳盡要點,請參閱本會網站(http://www.mlmpf.org.tw)/相關法規/基金會內部規章/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法律諮詢服務作業要點,或可電話洽詢本會。

二、退出、退貨的相關爭議事實及律師建議:

(一)爭議事實:

申請人王先生為○○公司的傳銷商,於民國102年加入並與○○公司簽訂參加契約,其經營多層次傳銷已有一段時間,民國103年01月29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下稱新法)公布施行後,○○公司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的書面參加契約(以下稱修正參加契約)。

申請人在新法施行後,想向○○公司申請退貨,而○○公司以新法的退貨僅能在六個月內為由,對申請人的請求,給予無法退貨的答覆。據申請人所述,○○公司修正參加契約後,並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其與傳銷商修改或增刪的內容。王先生認為自己並未收到○○公司的書面通知,既無法知悉已修正參加契約的內文為何,亦無法對○○公司的書面契約表示意見,故王先生認為此情形則難以視其已同意該修正後的參加契約內容。

(二)律師建議: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7條,○○公司修正參加契約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且寄送至申請人的戶籍地。若該公司無法舉證有書面通知的情形,依法條觀之,申請人若有此一情形對於自身會比較有利。

律師建議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公司,以存證信函撰寫事實、理由及請求等內容,並使用雙掛號回執方式寄出。若存證信函寄出後,已超過存證信函上所列出的期限,對方仍不予以回覆或經傳銷商書面請求處理逾一個月仍未處理完畢,則可先向本會申請調處;調處若不成立,再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若傳銷商或傳銷事業遇有上述相似案例,則可依據律師相關的建議,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每件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案件的法律事實與關係仍有所差異,為保障自身的權益,實在有必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傳銷商加入傳銷產業應注意事項

本會提醒想加入傳銷產業的傳銷商,加入之前必須先注意以下事項,並了解該傳銷事業是否符合法令的規定;且至公平會網站查詢該傳銷事業是否為依法報備事業。但傳銷事業報備不代表其經營或銷售行為完全合法,但傳銷事業未報備者則一定違法。

(1)以書面簽訂參加契約:契約內容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14、15條規定,特別注意契約是否依法訂定退出退貨相關規定。

(2)傳銷商有依法退出退貨的權利:簽訂契約30天內,傳銷商得以書面方式解除或終止契約,傳銷事業須全額退款;簽訂契約若超過30天者,傳銷商亦可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傳銷事業須按進貨價金90%買回退貨商品,但得扣除價值減損及當事人因該筆退貨商品所獲獎金。若商品於可提領之日超過6個月,即不得退貨。

(3)謹慎選擇傳銷事業:應避免選擇在加入時,即須繳納高額入會費或購買大量商品的傳銷事業,且避免囤貨及購買在短期內數量顯然無法售罄的商品。

(原刊載於2015年5月【直銷世紀】269期,收藏紙本雜誌,請至直銷世紀市集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