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曝險(Currency  Exposure)

分成以下三種

  • Transaction
  • Economic
  •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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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有三種玩家

  1. 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貨市場和股票現貨市場(期現套利)、不同的股指期貨市場跨市套利)、不同股指期貨合約跨商品套利)或者同種商品不同交割月份跨期套利)”之間出現的價格不合理關係,通過同時買進賣出以賺取價差收益的機構或個人。
  2. 投機者:是指在期貨市場上通過“買空賣空”、“賣空買空”,希望以較小的資金來博取利潤的投資者。投機者願意承擔期貨價格變動的風險,一旦預測期貨價格將上漲,投機者就會買進期貨合同;一旦預測期貨價格將下降,投機者就會賣出期貨合同,待價格與自己預料的方向變化一致時,再抓住機會進行對沖。通常投機者在期貨市場上要冒很大的風險。
  3. 避險者:字面上意思解釋就是「規避現貨價格波動的風險」,避險者為從事生產或現貨投資者,手中已持有相關現貨或計畫買進現貨,經由買賣期貨或遠期外匯等金融商品,以規避價格波動風險、穩定成本、提高經營或投資效率。簡而言之,避險目的不是要獲利,是要規避風險,以減少因價格波動所造成的影響及未來不確定性。

 

衍生金融商品

  • Forward
  • Future
  • Option
  • Swap

已上四種不管對應標的是stock、bond、interest rate、exchange,其價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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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

    1. 何謂選擇權?

選擇權起源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獲利避險的工具。選擇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權利,而此權利是可以買賣交易的,選擇權的買方在付出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即可在議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擁有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相反的,選擇權的賣方在收入權利金後,擁有在議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義務。

選擇權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買權,一種是賣權。
一、買權(call)
買一買權:預期未來價格將大幅上漲,若價格大幅上漲,則獲利無限;反之,若價格未來走勢不如預期,則其付出之權利金(premium)為最大損失,故風險有限。
賣一買權:預期未來價格將小幅下跌,若未來價格下幅下跌,則賺取權利金,故獲利有限;反之若價格走勢不如預期,則被履約的機率大增,故風險無限。

二、賣權(put)
買一賣權:預期價格未來將出現大幅下跌,若價格大幅下跌,則獲利無限;反之,若價格未來走勢不如預期,則其付出之權利金(premium)為最大損失,故風險有限。
賣一賣權:預期未來價格將小幅上漲,若未來價格小幅上漲,則賺取權利金,故獲利有限;反之若價格走勢不如預期,則被履約的機率大增,故風險無限。

依執行時間不同又分
1.歐式選擇權:選擇權買方必須在合約到期時才有權利要求履約,行使權利。
2.美式選擇權:選擇權買方,在合約到期前之任何時點,都有權利要求履約,行使權利。

選擇權的三大構成要素
1.標的物、2.履約價、3.到期時間

保證金
擇權買方繳交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可持有權利一直到期限屆滿,期間不須支付其他金額;而賣方取得權利金之後,便背負履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賣方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稱為保證金(margin)。交易所會訂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準,加上每日結算的動作,使違約風險得以控制,而所繳的保證金因只涵蓋一天的損失,故額度亦很低。此外,許多交易所對保證金之收取,採用整戶風險為衡量基礎,對單一交易人持有之所有部位中風險可互抵的部份,予以減收保證金之措施,使交易人資金運用更具彈性。

權利金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而隨市場各種資訊影響,選擇權的價格也就隨之波動。

權利金是由內含價格(intrinsic value)和時間價值(time value)組成。
1.內含價值(履約價格)= 履約價格 - 現貨價格。
2.時間價值:即權利金 = 內含價值 + 時間價值。隨著到期日的接近,時間價值會漸漸消逝趨近於零。

價內、價外、價平
1.價內:內含價值大於0之選擇權,若內含價值遠大於0稱為深度價內。
2.價外:內含價值等於0之選擇權.商品價格小於履約價格的買權或商品價格大於履約價格的賣權。
3.價平:內含價值等於0之選擇權.標的物價格等於履約價格。

  • 選擇權範例說明

1.iPod買賣選擇權
舉例來說,小P看好市價10,000元的iPod,兩個月後會因熱賣而價格上揚。於是他以500元的代價向小王買進一個買權,約定兩個月後以10,000元的價格跟他買iPod。這項契約就叫做『選擇權』(options)。如果兩個月後,iPod的價格高於1萬元,則小P就可以以1萬元的價格向小王買進iPod,小王也必須遵守約定,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兩個月後,iPod的價格並不值1萬元,那個小P當然不會願意用1萬元去買。他可以選擇放棄執行這項權利。所以說購買選擇權擁有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

但是,購買選擇權也是有代價的,小P不管要不要行使權利,當初付給小王的500元都不能取回,這個代價就叫做『權利金』(Premium)。約定好1萬元購買的價格就叫做『履約價』(strike price)。約定好兩個月後的期限就叫做『到期日』或『履約日』(expiration date)。

小P花500元購買一個選擇權,對他有什麼好處呢?最壞的情況,iPod兩個月後跌到1萬元以下,小P頂多是不買,他最大的損失只是500元的權利金,可是反過來想,如果iPod超過1萬元,小P可能只多花了500元的代價就可以用1萬元買12,000元或15,000元甚至以上的iPod。他利用有限的風險,去買一個獲利的可能性。

如果小王抱持的相反的看法,並不認為iPod兩個月後會漲價,他就可以收取小P500元的權利金,他必須負擔履約的義務。對他來說,最大的獲利就是賺到權利金,但如果iPod在到期日之後確實漲到超過一萬元,他的損失也會隨之擴大。基於小王有義務履行合約,因此有潛在的風險,所以要得繳保證金(Margin)以確保他具有履行合約的能力。

是就買賣『買權』的狀況,相對的,你也可以買賣『賣權』。例如小P覺得手機會跌價,他就可以去買一個『賣權』,在到期日內以約定的價錢將商品賣出,一旦iPod價格低於1萬,可能只剩8000元,但是他還是可以用1萬元的價錢賣給小王。小王一旦收了權利金,無論價格如何,他一定得履約。對小P來說,最大的損失頂多就是如果iPod價格高過1萬元,他就不賣,500元的權利金也拿不回來。

2.加權指數選擇權
小P向小王以五千元的代價買進一個加權指數買權,約定於2個月後以7000點的價位向小王買一口台股期指合約。若於到期日或之前,台股期指漲至7000以上,則小P仍然可以7000的價位向小王買進此合約,小王必須無條件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到期當日台股期指小於7000,則小P勢必不會以此約定價格向小王買進期貨而會選擇放棄該權利。但不論小P是否行使權利,當初支付給小王權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對小P而言,最壞的情況是放棄此權利而損失5000元權利金,但若期指漲幅超過7000,則其獲利將隨其上漲而無限增加;相反的,小王賺取5000元的權利金,但必須承擔履約的義務,因而其最大的獲利為此5000元的權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指數高過7000,其損失也將隨之擴大。

  • 指數選擇權的特性?

投資指數選擇權的特性
主流類股標的清楚,不僅上手容易,也更易掌握趨勢獲利。不必費心去研究所有個股的基本面,只要注意大盤的多空因素即可進場操作,同時也易於搭配手上持股,來做避險或套利的操作。

投資指數選擇權,不會發生賺指數賠差價的情形。不用擔心選到地雷股。人為操縱的可能極小,投資環境透明,人人都是市場的大戶。只要掌握住趨勢,不失為一個公平且高獲利的投資管道。

指數選擇權的應用 1.搭配股票、期貨︰避險、套利
2.時機:選股和進出場時機不易兼顧、期貨、選擇權價值背離過大、握有股票但未來趨勢不明時可以使用。

1.單獨操作選擇權︰投機、價差
2.時機:對投機者而言,抓住趨勢、容易出現高獲利,但同時承受有限風險;對價差交易者而言,可以用有限風險賺取合理利潤。

來源


currency option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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