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保會專欄】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法律諮詢個案 遊走法律邊緣的「人為組織排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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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宜男、周於蓁

一、前言

上期介紹網路行銷經常遇到攸關「限制轉售價格」的問題,本期則介紹「人為組織排線」的問題。

人為組織排線,簡單來說是傳銷商以人為排線方式,使事業誤以為傳銷商達到獎金發放標準,而為組織獎金發放。因為人為組織排線得迅速地完成「金字塔」組織結構及積分要求,藉此領取獎金;但傳銷商主要收入來源顯非經由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係藉由不斷地介紹他人加入,亦有違法之虞。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在網路行銷模式中,傳銷商雖已有自己組織下線,但因各自業績尚未達到公司規範的標準,有些傳銷商便將其下線使用人為排線方式,使其業績因此達到標準後,即得晉升至上一個位階的獎銜。

(二)法律建議

  1. 相關法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同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1. 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90號判決中提到:「……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及立法理由得知,只要傳銷業者所出售予參加人者,皆係合理市價之商品,則縱使發生『參加人加入目的多係為獲領獎金』及『參加人人為排線-即被告所稱之公排』等情形,乃人之常情及傳銷業界所必然共通、存在之經驗法則……」。從此一判決可以知道「人為排線」為業界中一種廣為周知手法,但多層次傳銷的目的係在推廣或銷售商品,故人為排線可能涉及變質多層次傳銷。

(本文未完,原刊載於2015年12月【直銷世紀】276期,閱讀完整內容請加入粉絲平台或至直銷世紀市集購買紙本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