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如何處理退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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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旭洲

案例

張球球是多層次傳銷企業水世界國際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水世界公司)的獨立傳銷商。因本身具備好口才及帶動氣氛的能力,常常受邀於水世界公司的各種課程或活動當中上台擔任經驗分享。

由於張球球一再於課程中表示「只要消費一次,獎金就可以領一輩子!」並以自身案例鼓勵學員「未招募他人參加就可以領40萬元!」吸引了包括吳吉諾在內大量年輕人加入水世界公司成為傳銷商。吳吉諾因為屢屢聽聞張球球的成功經驗分享,所以甫於加入水世界公司之初便大量進貨;然而,經過4個多月的努力之後,產品推廣銷售狀況卻持續低迷,且所獲得的獎金亦與預期中有極大落差;吳吉諾因此萌生退意,打算與水世界終止多層次傳銷契約,並將身邊大量存貨退還給水世界公司。

沒想到當吳吉諾向水世界公司請求解約及退貨時,水世界公司承辦人員卻拿出雙方簽訂契約時另外簽屬的切結書,表示吳吉諾在締約時已切結表示,如要終止契約,將無條件拋棄原購價打折退款之權利;同時,張球球在旁搭腔表示:「縱然讓你退貨好了,還要扣除之前領到的全部獎金,你也沒多少錢好拿,終止契約不划算啦!」想要打消吳吉諾終止契約的念頭,吳吉諾聽完後啞口無言,最後只好悻悻然離開。

吳吉諾回家之後愈想愈氣,認為自己受到張球球的欺騙才加入,且水世界公司不答應退貨亦不合理,故憤而將上情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張球球表示自己先前所說「只要消費一次,獎金就可以領一輩子!」及「未招募他人參加就可以領40萬元!」等語,都是自己親身體驗,並非虛偽不實的宣傳。

試問:張球球的宣傳內容是否為虛偽不實或將引人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能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此外,吳吉諾是否受到自己所簽訂的切結書內容拘束,必須要放棄打折退款的權利?或縱然可以退款也要扣除之前所領取全部的獎金?

解析

一、張球球的宣傳內容是否合法?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看看法律如何規定: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同條第2項規定:「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第12條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成功案例方式進行推廣,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張球球所稱「只要消費一次,獎金就可以領一輩子!」「未招募他人參加就可以領40萬元!」等語是否適法,即應視是否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而定。

所謂「只要消費一次,獎金就可以領一輩子!」係指傳銷公司要求傳銷商每個月重複消費固定金額,每一筆重銷費用會提撥一定比例作為上線的獎金,如果傳銷商有足夠的下線,該傳銷商每個月應該要支付的重銷費用可由其得領的獎金中扣除,即無須再支出重銷費用,所以會產生傳銷商帳面上每個月都有重銷費用,卻因為獎金高於重銷費用,而實質上傳銷商不需支出該筆費用,如果傳銷商沒有足夠之下線,即無「只要消費一次,獎金就可以領一輩子!」之可能,張球球的說法很可能係對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制度,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即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2項之疑慮。

另外,張球球在說明會中宣稱「未招募他人參加就可以領40萬元!」雖然是以自己的經驗據實陳述,但是否就不會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2條的問題?恐怕亦非絕對。假如張球球在水世界公司組織當中的地位,並非一般傳銷商所能達成之常例的話,仍有違反本條之疑慮。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曾經開罰的案例,被處分的傳銷商雖然是以自身經歷做為宣傳手法,但由於被處分人實際上是一群電視台主持人的上線,主管機關認為一般傳銷商很難達此地位,而且被處分人宣傳時並沒有就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清楚說明,因此最終仍認為被處分人的說法會引起傳銷商的誤認,而予以開罰。

由此可知,如果張球球在授課時並沒有詳加說明自己月領40萬元獎金的背景,會引起學員誤認加入後皆有「無須招募他人參加,即可領取高額獎金」之可能,即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2條之疑慮。

二、吳吉諾是否因為簽了切結書就不能退貨?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第2項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這30天又稱為傳銷商之猶豫期間。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因此,即使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且如是在簽訂契約起6個月內退出者,仍可要求退貨。

本案水世界公司拒絕退貨的理由,是以吳吉諾於加入公司時即已簽署切結書,承諾將無條件拋棄原購價打折退款之權利;然而,此一切結書的內容,顯然已增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原本所無限制而歸於無效,故吳吉諾仍可能得主張不受切結書之拘束,而請求水世界公司依法辦理退貨。

三、縱然吳吉諾可以退貨,是否要扣除之前所請領的全部獎金?

至於張球球表示縱然水世界公司願意返還貨款,也應該要扣除全部請領的獎金的說法,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3項固然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然而,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見解,傳銷事業不能直接在返還退貨人的退款中予以扣除所發放出去的獎金;因為獎金追回的對象並不只限於退貨人,而是包括其他因為公司賣出這批貨所曾領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相關上線傳銷商,所以水世界公司不能主張在退還給吳吉諾的款項中,扣除所發放出去的獎金。

另外,在獎金追回範圍的部分,水世界公司雖主張吳吉諾辦理退出退貨後,便應該將以前曾領過的佣金、獎金全部予以返還;然而,從法條規範而言,傳銷公司得扣除已領取獎金或報酬的範圍是「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所給付者;因此,若是與本次退貨品項無關的獎金,水世界公司即不得主張予以扣除。

由此可見,吳吉諾不受切結書的約束,仍能向水世界請求退貨,且水世界不能主張退貨的金額要扣除吳吉諾之前所領得的全部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