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旭洲
【案例】
陳怡君因為父母年邁,注意到美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公司)所推出的美麗生活卡(健康檢查卡),可以讓一家人以划算的價格進行健康檢查,其於103年10月向銀行貸款10萬元購買美麗生活F卡乙張,事後聽聞轉讓卡片可以獲得公司獎金,故將F卡分割為3張A卡。
其中一張A卡以35,000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陳怡君於隔年5月決定要終止契約,終止時其所持有的兩張A卡,其中一張A卡已開卡使用,不料美麗公司以極其複雜的計算方式告知陳怡君,其購卡已超過7個月,故累計折損率為62.10%,折減金額為41,4000元,另扣除已領獎金僅能退還15,067元,建議陳怡君再行考慮。
陳怡君大惑不解,向美麗公司的員工表示,自己7個月來只使用過一次,而且該卡並沒有限制使用的次數,怎麼會使用一次以後就會產生這麼多的折減金額;另外,自己在購買該卡時,契約當中並沒有說明折減金額及計算方式,懷疑美麗公司是在故意為難。
美麗公司的員工則回應,公司商品價值減損的計算方式是委託精算公司製作,生活卡之使用次數依大數法則計算出平均使用量,該使用量會隨持卡時間之遞延而減少,由此減少之情況即可計算出價值減損標準,這種計算方式在人身保險的情況也很常見,並不是在為難顧客,至於價值減損表一般都放置在櫃台可見之處,供客戶索取,並無隱匿之意,且其所有契約及表格都有依法律的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報備,強調公司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
試問:美麗公司退貨時計算商品價值的方式是否違法?
【解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傳銷商於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要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可以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以及,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如果商品的性質為服務,依該管理法第24條也可以准用上開規定。美麗生活卡的權利內容,為各項諮詢及健康檢查等服務性質,故准用該管理法第21條有關退貨之規定。
本案的第一個爭點涉及商品價值減損之判斷,公平會曾表示關於認定取回商品或勞務之減損價額,應斟酌該商品或勞務之交易上特性與功能性,如一般交易上均認為已無交易上之價值或喪失其應有之功能者,即屬可扣除之範圍,換言之,所謂的「價值減損」應從買回之標的本身是否確實發生「功能上耗損」或「交易價值之貶損」予以具體認定。
美麗生活卡所提供的服務當中,以特約健檢服務為要,在權利存續期間,會員都可以用優惠的價格接受健康檢查,不會發生權利滅失或耗損的情形,自不生功能性減損之可能。至於精算公司所製作的商品價值減損表係依據人身保險之風險控管而來,公平會認為人身保險價值減損之計算係以「為保險人風險承擔與否」及「以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之風險可能性」等原理做為計算基準,並未符合美麗生活卡之商品特性,且沒有實際斟酌買回生活卡本身是否會發生功能上減損或交易價值之貶損之可能性,故美麗公司不能依該精算公司製作的商品價值減損表來扣除退貨的金額。如果美麗公司未能合理斟酌,而恣意予以扣除與商品或勞務事實上價值減損不相干之價額,即有可能違法。
本案的第二個爭點係涉及該商品價值減損表並未列為契約之一部分,是否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告知義務?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踐行告知義務之時點,應為「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劃時」,此時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的係其告知義務,與商品價值減損表之內容是否合理無涉。另外,如果減損的比例過高,使得參加人退貨時,因過鉅損失而無退出誘因,即有可能另符合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退出退貨之行為態樣,有受公平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裁罰之風險。
本案最後一個爭點則係美麗公司得否以該商品價值減損表已經過公平會報備做為抗辯事由?參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章可知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採報備制而非核備制,也就是說公平會不進行實質審理,主要係考量若採取核備制,則各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動輒上萬,縱使事業送交公平會之審查資料均符合規定,但並不代表該事業或參加人之一切行為必定合法,其營業行為合法與否,仍需視其實際行為而定,故如公平會接到美麗公司參加人的檢舉,仍得判斷該商品價值減損表是否合法,不會因為已受報備即為適法。(原刊載於2015年8月【直銷世紀】272期,收藏紙本雜誌,請至直銷世紀市集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