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法規】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所變更應事先向公平交易委會辦理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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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禮仲

案例

泛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103年4月28日經經濟部核准公司所在地 (即營業所)由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61號6樓變更為嘉義縣大村鄉大村村大義街11號,泛泛公司於103年4月底 將公司營業所搬遷至新址,渠於103年8月15日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變更報備,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前報備義務?

解析

公平會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充分掌握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基本資料、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條件、參加契約內容、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行銷方式是否合於其他法規,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等資訊,爰於第6條第1項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報備之事項。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6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 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 21條第3項後段或第24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 法、基準及理由。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1項第1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報備。 第34條前段: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7條第1項、第9條至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5條第1項或第26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五、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主管機關警示。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由上可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原則上應於實施前報備。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屬公司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似無庸於變更時要求事業再向主管機關報備,爰於第7條第1項第1款排除變更事業基本資料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然為掌握事業名稱之變更,於第2款規定名稱變更仍應於生效後15日內報備,以利管理。

本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法定事項(包括營業所等)之文件、資料,向公平會報備。同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應事先報備。查泛泛公司於103年4月28日經經濟部核准公司所在地(即營業所),且於103年4月底將公司營業所搬遷至新址,卻於103年8月15日始向公平會辦理變更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綜上,泛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未事先向本會辦理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公平會應審酌泛泛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違法類型曾否經主管機關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依同法第 34 條前段規定處分。(原刊載於2015年4月【直銷世紀】268期,藏紙本雜誌,請至直銷世紀市集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