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球比賽規則

撞球比賽規則

一、器材:球桌於使用前,必需於球桌布上標示下列記號:

          球桌、頭點、發球線、腳點、中心點、三角框線、

          排球線。

1.三角框或菱形框:排球時應使用三角框,並將位於三角框      頂點之球,置於腳點上,所有的球在排球時應互相緊靠在一起。打9號球時,可使用菱形框排球。

2.開球權:開球權以比球決定。兩位選手,一位在中心線之左,一位在中心線之右,各執一球置於發球線後,同時將球擊向腳顆星,使其再彈回頭顆星。球最接近腳顆星之選手,有權選擇由自己或對手開球。

違例

在合法之出桿下,未能將球打進袋,則其喪失繼續出桿之權利,換其對手出桿。

犯規

犯規之選手,喪失其繼續出桿之權利,有已進袋之球亦須拾起重新擺放至腳點。

下列之情形屬於犯規:

  1. 母球未碰觸目標球。如母球子球黏在一起時將母球打離與其相

   黏之子球,並不構成擊中該子球之要件。(子球不移動)

2.母球擊中目標球後,沒有任何一顆球碰觸顆星。

3.母球進袋。

   4.母球最後之位置,非停在桌面。

5.任何子球最後之位置,不是停在桌面上(打入袋不在此限)。

6.在出桿前、出桿時、出桿後,以球桿、身體、衣服等,碰觸桌

  面上之任何球。

7.出桿時雙腳離地。

8.出桿時桌面上所有球未完全靜止(旋轉之球屬尚未靜止
  之球)。

9.選手意圖以打在母球中心點以下非常低之位置,造成滑桿而使

  母球跳越障礙,即屬犯規。跳球時若有滑桿,如<撞擊目標球,

  不算犯規。

犯規之處置:

a.該犯規選手出桿權利結束。

b.於犯規情形下所有進袋之子球重新擺回原點。(九號球除

  外)

c.犯規選手之對手擁有自由球。(開球之犯規除外)

d.犯規選手之對手可要求「雙重擺位」。(開球之犯規)

 

九號球規則

  1. 總則:九號球比賽使用一顆母球及 1-9 號之子球。子球應排成菱形, 1 號球應置於菱形頂點,且其位置應位於腳點上, 9 號球應置於菱形中央。選手之目標球之遠近須是桌上最小號碼之子球。選手不需要指定球進指定袋。贏得該局之選手擁有下一局之開球權。
  2. Push Out:選手在合法之開球後,可採用Push Out 。 Push Out之出桿,母球可不必碰觸任何子球,且任何球也可不必碰觸顆星,但其它犯規則仍屬有效。選手採 Push Out 時必先告知裁判或其對手,否則即屬犯規。在Push Out出桿下被打進之子球不計進球,在Push Out之出桿的選手可選擇就目前桌上所有球之位置出桿,或將此出桿權轉給另一選手。Push Out 之出桿若違反其他規定,其罰則與其他犯規之罰則相同。
  3. 繼續出桿權:選手若能在合法出桿下使母球先擊中桌面上最小號碼之目標球,且使任何子球進袋,則該選手繼續出桿。
  4. 局之贏取:若選手能在合法出桿下,將9號球打進袋,如利用kiss球或借球,則該選手即可贏得該局。
  5. 指定袋,指定球: 9 號球之比賽,不必指定袋或球。
  6. 局之喪失:若選手連續犯規三次,則該選手立即喪失該局。選手若犯規,則其對手獲得自由球。

14-1球規則

1.通則:14-1比賽使用母球1-15號(15顆球子球),14-1球為<指定進球>:選手將<指定球>打進<指定袋>之比賽。選手於出桿前必須明示指定進袋球與指定進球袋。選手將指定球打進指定袋,則可繼續出桿。

2.比賽之進行:

a.計分:合法完成<指定進球>則加總分一分。若選手合法完成<指定進球>,且一桿同時將任何非<指定球>亦打進袋,該非指定球亦加總分一分。若未合法完成<指定進球>,任何其他被打進袋之子球,應被重新擺於腳點上,若腳點已被其它球擋住,則應沿排球線儘可能置於該阻檔球後方(越接近越好)。開球後任何犯規扣總分一分。

b.勝負之決定:累積總分先達預定要求總分者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