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傳統拔河運動規則

第一條:依據

本傳統拔河運動規則,是參酌中華民國及比賽現況 綜合訂定。

 

第二條:比賽場地及用繩

一、比賽場地
1、比賽場地必須是水平線而且坦。 PU 、PVCPVC 、 組合橡膠水泥地面草地等皆可。
2、比賽場地範圍及標線:長 60 米寬 15 米並於場地中央劃一直線(心 線)。 線)。
3、指揮區在拔河道兩側,每隊者以 2人為限 (含領隊或教練 )。
二、比賽用繩
1、比賽用繩的規定
(1)材料:馬尼拉麻繩
(2)長度: 60m ~70 m;。
(3)圓周 :繩子外15cm 15cm~17c m。
比賽用繩子上不能有結節或握把
2、比賽用繩的標誌 :繩子上共有 5個標誌,寬度為 5cm 5cm。
繩子的標誌如下:以紅色中點為基準至兩側白內緣止, 長度為 4m ;白色標誌內緣至兩側藍止,長度為 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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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隊伍與替補

一、隊職員編制如下:
領隊…………… 1名
教練…………… 1名
管理…………… 1名
比賽選手 20~30 名,替補選手 5名。
二、隊員位置
1、選手位置可以自由變更。
2、選手拔河位置在繩子左邊或右皆可。
3、第一位選手拔河開始時,必須握住靠近繩子藍色記號區外側之處。
三、組別:依參賽選手人數及體重區分如下
1、第一級組:參賽選手 20 人,全隊選手體重總量不得高於 1600 公斤。
2、第二級組:參賽選手 30 人,全隊選手體重總量不得高於 2400 公斤。
四、選手之替補
1、替補時機
(1) (1)替補須發生在第一場局比賽完成後始可進行。 替補須發生在第一場局比賽完成後始可進行。
(2) 替補選手必須是註冊於該隊伍之。 替補選手必須是註冊於該隊伍之。
(3) 替補可用於戰術運或選手受傷。 替補可用於戰術運或選手受傷。
(4) 替補人數 1至 5人皆可,每局比賽間均實施替補。
2、替補程序
(1) (1)每局間替補,領隊 每局間替補,領隊 (教練 )向主審裁判提出申請,經確認才 向主審裁判提出申請,經確認才 能替補,提出必須在前一局比賽結束後至選手換邊。
(2) 當主審裁判下達舉繩口令後不能替補選手。 當主審裁判下達舉繩口令後不能替補選手。
五、領隊 (教練 )
1、領隊 (教練 )負有隊的編制、選手替補比賽中指揮等責任。
2、比賽中對選手的指導,必須在拔河道之外側 (左邊或右皆可 )指定 位置,但不可妨礙裁判員執行任務。
3、對裁判之決有疑議時,領隊或教練權提出申訴。
六、申訴
比賽中發生有關爭議性問 題時,須立即向主審裁判提出口頭申訴同 時必須於比賽完畢卅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書並繳交保證金三 千元,若申訴被判無效時則沒收保證金。

 

第四條:服裝

一、服裝
比賽隊伍必須穿著妥適且一致之運動服裝,否則不得下場。
二、鞋子
必須穿著運動鞋或拔河專用,不得釘底、跟有突起物之 鞋以及赤腳參加比賽。
三、阻止滑溜
1、不准帶手套。
2、鞋底不得有止滑設施。
3、不能使用松脂、 手膠、藥品等物;但得使用碳酸鎂粉。

 

第五條:比賽

一、比賽方法
1、比賽方法採用一局或三勝負。
2、第一局擲幣選擇場地,二交換。時全體隊員列 隊於繩子右側,等待主審裁判手勢交換場地。
3、必須第三局比賽時,按照擲幣選擇場地。
二、握繩法及姿勢
1、第一位選手得儘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
2、選手空,雙掌向上緊握繩子。
3、繩子必須由軀幹與手臂之間通過,不得纏繞。
4、不能使用防止繩子動搖的支撐法以及其他方。
5、比賽中 必須兩腳在膝前伸直 且必須握住繩子。
6、後衛握繩其子必須從身體前方沿著至背部,再斜上對側 肩上,多餘的繩子應經由腋下向後;不可將纏繞身體。
三、勝負判定
1、比賽開始後,當一方繩子上白色標誌被拉至場之中心線時主審 鳴笛判定勝負。
2、每局比賽時間為 1分鐘,當時間終了以繩子紅色 標誌所偏向之 一方為 勝隊。 3、比賽中一隊犯規次數達 5次時,主審即判定該局失敗。
4、比賽進行中如因無法預知的外力影響時,主審即可宣判重
賽;重時雙方均不可換人即刻比。

 

第六條:手勢與指令

一、開始程序
當主審確認兩隊教練已準備好後應以口令
和手勢循序進行下列指1、 舉繩:隊員應以正確握法將子起 。
2、 拉緊:雙方 隊員將繩子拉緊使呈現繃狀態。
3、 調整中心線:依主審手勢之指示,雙方隊員移動腳步繩子紅色 標誌與地面中 心線重合。
4、 預備:當繩子紅色標誌對準地面中心線時。
5、 開始:繩子經適當之靜止後比賽。
二、每局比賽結束
每局比賽結束時,主審鳴笛並把手指向獲勝隊伍。
三、 重賽
主審判定重賽時, 雙手在身體前下方來回交叉數次並把雙手食指 指向繩子 。
第七條:比賽時的犯規與罰則
一、犯規
1、坐地犯規:故意到上或滑倒後沒有立即回原比賽姿勢。 2、握繩犯規:違反則第五條二項定之法。
3、滯留蹲姿犯規:著不動或雙腳沒有出於 雙膝之前。
4、鎖繩犯規:利用身體手臂膝腿使子不能自由移動的法。
5、後位姿勢犯規:違反則第 五條二項6款規定之握繩法。
二、罰則
1、比賽過程選手發生犯規動作時,主審裁判依種類給予相對 犯規判決。 2、一局內團隊犯規達 5次時,本局即判定失敗。個人犯規數 也併入團體犯規次數內計算。 3、一人或以上「同時犯規」,只判次。
第八條:裁判 員
審判委員、裁長均為拔河協會定合格之人。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