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網球基本規則

基本規則

  裁判員(Umpire)的任務

每場比賽應有2名裁判員,依據規則進行執法工作,裁判員亦應適當處理一些規則未能兼顧的事項,裁判員的決定為最後判決,其他人不得上訴。

 

  控球(Playing the ball):球員可以做出以下舉動:

(1)用單手或雙手接球。

(2)可控制或重新控制由球柱反彈的球。

(3)無須先持球而立即拍或將球彈給另一位球員。

(4)無控制性地拍球一次或多次,然後接著球或直接將球傳給另一位球員。

(5)用手拍球一次,然後接著球或直接將球傳給另一位球員。

(6)將球彈地一次,然後接著球或直接將球傳給另一位球員。

(7)將球滾向自己以便接著。

(8)如接著球後失去平衡而跌倒,需立即取得平衡即將腳著地,並於接球後3秒內將球傳出。

(9)為避免越區而挨向球。

(10)為保持平衡而在球場內挨向球。

(11)在球場內起跳以觸球,唯在觸球過程內球員及球均不能接觸球場外的地面、人或其他物。

 

橫越場區(Over a Third)

傳球時球不可橫越-整個場區,除非期間由在接觸球時已站立在該場區內之球員觸及或接著,或以單腳或雙腳完全在該場區內落地之球員觸及或接著。若球員在接球後以單腳在合法場區內落地,便應被裁定在該場區內接球,其後所傳之球一算在該場區內傳出。若球員在接球後以雙腳同時落地,一腳落在合法場區而另一腳卻落在不合法之場區,該球員應被罰。

 

  越區(Offside)

球員無論是否持球在手,如進入非所屬場地即屬越區。球員可伸手進入非屬球場區接球,或把身體放在非所屬球場上的球上。

當雙方球員同時進入越區範圍時:

(1)如雙方均沒有觸球,雙方均不應被罰而比賽繼續。

(2)如其中一名球員持球或觸球,則應在有關球員所屬場區進行爭球。

(3)如雙方持球或觸球,則應在有關球員所屬場區進行爭球。

(4)如有一名只限活動於攻擊區之球員進入發球區而越區,而在同一時間對方球隊亦有一名球員因進入攻擊區而越區,其中一名球員觸球或雙方球員同時觸球,均應在發球區進行爭球,雙方各可派出任何一名可於該場區活動之球員參與爭球。

 

  出界(Out Of Court)

以下情況應當球出界:

a.球觸及場外地面。

b.球觸及與場外地面接觸的人或物體。

c.球有與場外地面接觸的人或物體持有。

擲界外球(Throw In)

可由最後觸球球員之對方球隊在球越過界線處擲界外球。擲界外球之球員應在開界外球前確保所有參賽球員已在球場內。站在球場外最接近球出界之地點,並以雙腳或單腳放置於最接近界線的地面上。站在適當的位置後,在3秒內將球開出。符合所有步法及控球規則。在界外球開出後才踏入場內(包括不能踏在邊線或底線)上)

 

意外狀況:

如在比賽中裁判員發現有球員受傷流血時,而在球場內其他球員並沒有叫暫停時,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裁判員需鳴笛暫停比賽及通知計時員計算暫停之時間。受傷球員傷口必須洗淨及已包紮妥當。必須洗淨或更換染血之衣服。如有需要,亦應清洗球及場地。繼續比賽時裁判員應鳴笛及通知計時員。

 

    步法:

球員接球或持球後須在3秒內傳球或射球,球員可用任何方式及向任何方向將球傳給另一球員。用單手或雙手持球向任何方向將球彈給另一球員。球員接球或持球後不可將球滾向另一球員。將球傳出後再次用手控球,而期間沒有其他球員觸球。將球隨意拋向空中後再次用手控球。將球擲落地上後再次用手控球。將球彈地後再用手控球。射球不入後再觸球,除非球觸及球柱任何一部份。

 

爭球(TOSS UP)

以下情況應判爭球:

(1)雙方球員同時以-單手或雙手持球。

(2)雙方球員同時將球拍出場外。

(3)球出界後,因涉及雙方球員而裁判員未能確認最後觸球者。

(4)雙方球員同時越區而其中一名球員觸球或持球。

(5)雙方球員同時發生身體接觸。

(6)意外發生後,裁判員未能確認最後持球者,或當時比賽暫停時球已在地面。

 

進球((SCORING A GOAL):

當射球手或攻擊手在射球區內任何一點,把球投向球框而球又完全地穿過球框,即算進球。射球區之界線亦為射球區一部份。如其他球員將球投射入球框,此球不算進球而比賽繼續。如防守球員將球岔開而令該球完全穿過球框則算進球。在射球區內進行爭球時奪得球後,射球手或攻擊手可直接將球投射或傳球。

(4)如在裁判員鳴笛結束一節比賽前,球未能完全地穿過球框,此球不算進球。

(5)如裁判員鳴笛結束一節比賽時,在射球區內有一可傳或射罰球已判罰,該可傳或射罰球必須執行。

 

接觸(CONTACT)

球員不能故意或無意地接觸對方球隊球員,以求阻礙該球員的活動或迫使該球員觸犯接觸,

為求攻擊、防守或觸球,球員不應有強行移動在接球者將要落地的地點,而該球員不可能在其他地點落地。站在太接近對方球員的地方而迫使對方球員在移動時觸犯接觸之規條。推撞、絆倒、抱著或倚靠著對方球員或和對方球員有任何之身體接觸。單手或雙手觸碰已被對方持著的球。碰撞或搶奪對方球員手上已持有之球。持球時將球推向對方球員。

 

阻擋(OBSTRUCTION):

防守球員可於地面上距離持球球員不少於0.9公尺(m) ( 3英呎 feet)之地點進行攔截傳球或防守,如持球球員之落地腳、已觸及地面之腳或重心腳留在地面,距離應以此腳與防守球員最接近持球球員之腳為準。如持球球員提起落地腳、已觸及地面之腳或重心腳,距離應以此腳離地前之點與防守球員最接近持球球員之腳為準。如球員以雙腳站立或以雙腳同時落地後並沒有提起或移動任何一隻腳,應以雙方球員最接近的腳之間之距離為準。如球員以雙腳站立或以雙腳同時落地而提起其中一隻腳時,應以留在地上之腳為量度0.9公尺(m) (3英呎feet)之標準。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籃網球協會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