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須知

一、申請人:年滿20歲之民眾。未滿20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二、申請步驟:

(一)申請人應攜身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

(二)承辦人員應就認養人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親自實地勘察。

(三)待認養動物條件:於本處留置已逾7日尚無飼主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且經本處健康行為評估適於認養者。

(四)符合認養人資格者,得由管理人員協助,由可認養犬隻中,自行挑選合意犬隻。

(五)繳交相關規費:晶片植入手續費250元、狂犬病預防注射費200元。

(六)未實施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之動物,應於完成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後始得放行。唯8週齡以下幼犬暫免施打狂犬病疫苗。

(七)認養之犬隻自領出日起1個月內,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可將該犬交還本所,填寫「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放棄該犬之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註銷。認養時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資料來源:臺北市動物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