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 12 萬元,不限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或在家照顧等樣態,並訂定排富條款。
各類民眾應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在宅
-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擇一):
- 有效期限內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
- 接受長照0服務者(擇一):
- 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繳費收據影本一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
- 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公文。
(三)無使用上述任何服務者(擇一):
- 課稅年度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為證明文件。
- 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持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手冊影本。
二、入住住宿式機構者:
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日期。
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
(用紅色圈選的)
申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及檢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