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姐於前年投資買了一戶小套房,於今年年中時因急需資金周轉,遂以稍高價格出售。年底申報所得稅時,稅務人員告訴她如有出售房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否則於日後被查出時仍應補繳稅款。郭小姐投資這戶套房賣價雖高,算一算雖有獲利,但並非很多。如要申報交易所得,不知道應該如何申報較為省稅?
節稅方法:選擇不同的申報方式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一、依實際交易價格申報
以本次售屋價格減除下列事項後申報:
1. 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2.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二、依財政部核定「9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9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1 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2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2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郭小姐應依二種申報方法逐一計算,比較何者交易所得為低,而採為申報方式。
應備文件
出售及購買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出售及購買時的契稅單或房屋稅單
出售及購買時之土地地價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