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法規】 傳銷事業能否對傳銷商「限制轉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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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法律諮詢個案

文◎林宜男、周於蓁

 前言

本期介紹網路行銷經常遇到的問題,即「限制轉售價格」;相關條文可參考「公平交易法」第19條(以下簡稱同條文):「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以及「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 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傳銷商經由本會之法律諮詢服務提問,在網路上搜尋事業產品時,發現有多間商家列出事業產品並標示事業商標。該名傳銷商向律師說明,網路商家之售價已低於事業販賣給傳銷商之零售價格,若放任商家繼續販售商品恐有影響其他傳銷商權益。

(二)法律建議

有事業主張,於該品牌內限制其轉售價格,可防止下游業者削價競爭,會有助於品牌形象提升。但若以立法理由觀之,此條係為防止事業對商品轉售價格為限制之規定。此舉會將傳銷商再售出價格限制為同一價格,而無法依據其各自情形訂定不同價格,進而損及市場價格競爭機制。

實務上可見1.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 825 號判決:「……其規範意旨,在於製造商直接對經銷商為商品轉售價格之拘束,此一限制訂價之自由,將使特定商品『品牌內』之價格競爭完全趨於消滅,再因品牌內競爭喪失,使得該特定商品價格下降壓力減少,進而間接導致『品牌間』之競爭減少,故具有高度之限制競爭效果,致使少數事業獲得利益,不利於自由市場之公平競爭、經濟繁榮及消費者之利益,均有公平競爭阻礙性,自應視為當然違法……」。

(本文未完,原刊載於2015年11月【直銷世紀】275期,閱讀完整內容請加入粉絲平台,或至直銷世紀市集購買紙本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