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專業人員評估之下列對象: √ 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 55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 50歲以上之失智症患者 √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之衰弱老人
◎照顧服務(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 ◎交通接送 ◎餐飲服務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居家護理 ◎居家(社區)復健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喘息服務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失智症照顧服務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社區預防性照顧 ◎預防失能或延緩失能與失智之服務 ◎銜接出院準備服務 ◎銜接居家醫療 ◎原住民族地區整合型服務 ◎社區整體照顧模式
◎以提供服務為主 ◎依據評估失能程度不同,給予不同的服務補助額度 ◎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減免部分負擔: 低收入者 免部分負擔 其他經濟狀況者 有不同額度之部分負擔 ◎經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自費負擔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申請身心障礙者之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一吋半身照片3張
2. 身分證影本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另檢具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
身心障礙者之鑑定,其流程如下:
1.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鄉 (鎮、市、區) 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申請。
2. 經公所承辦人員初步審核後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3. 持憑「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場所辦理鑑定。
4. 由鑑定醫療機構將該鑑定表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審核,核轉社政主管機關製發身心障礙手冊,再由戶籍所在地公所通知領取或寄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