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認合法農藥?
說明:
(一) 可利用產品之農藥許可證號碼於本局「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pesticide.baphiq.gov.tw/)查詢,請點選網站之「登記管理」後點選「許可證查詢」檢視標示比對。
(二) 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規定,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如下:
- 農藥許可證字號。
- 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 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 農藥普通名稱。
- 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 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其他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 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 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 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 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 廠牌名稱。無廠牌名稱者免標示。
- 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 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公制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包裝者,應另標明小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 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 施用後至採收時應間隔日數。
- 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 廢容器處理方法。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合法農藥標示應清晰易讀利於辨識,所用文字以中文為限,除化學成分名稱、生物製劑學名、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得使用外文,以及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且上述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但無法全部標示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應記載事項,並將所列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藥附加之說明書。另為加強商品之追蹤,改善庫存管理,並提供販賣店更為便利之販賣方式,自102年1月1日起,標示必須加載農藥產品條碼,藉此條碼配合農藥販賣管理資訊系統,可將農藥使用範圍資料透過資料庫串接查詢。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