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來自於19 世紀歐洲社會慈善的概念,直至1970 年代左右再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十五個會員國提出發展的新概念,強調從社會經濟著手促進社會凝聚、公平及個體間的合作來維持經濟(OECD,1999)。
另外,也與1970年代微型信貸模式的創立有關。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回到祖國工作的他,參訪孟加拉一個鄉村時,發現有42名婦女的生活受困,因為沒有錢償還高利貸借款,便成立了提供窮人小額貸款的格拉明銀行(Grameen Bank),至今已提供超過美金五十億元的貸款給孟加拉人,此微型信貸的創新模式也成為社會企業概念的先驅。
兼顧社會價值與獲利能力的組織
早在「社會企業」一詞出現之前,非營利組織便已藉由商業模式的運用,實現組織宗旨及願景、甚或開創財源。社會企業具有五種特徵:
- 擬定可以創造社會價值的使命與目標。
- 尋求創業機會以實踐社會公益使命。
- 不斷創新、學習與調適。
- 創新與槓桿使用有限資源。
- 展現對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及成果要求的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