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制勞工的權益
1.基本工資自104年7月1日調整後,月薪制勞工的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改為120元?
A:按月計酬者所約定月薪給付總額,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仍得視為已給付相當於240小時之工資,並據為計算延時工資(加班費)時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勞資權益並未變動。
例如:原約定月薪19,273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80.304元。則104/07/01後=>月薪應調高至20,008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0,008÷240)元。
2.按月計酬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其延時工資(加班費)如何計算?
A:按月計酬者如每月工資為20,008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0,008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3.月薪制勞工是否還要給「國定休假日」工資?如何計算?
A: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休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工時及加班費試算系統
一、法令依據與解釋: | ||
1.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 | |
2. |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
3. |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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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部分工時制(時薪制或日薪制)勞工與雇主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於法定工時內者,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惟每日超過8小時部分者 ,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辦理。 | |
5. |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 | |
6. | 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或特別休假,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該日出勤8小時內不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
二、計算範例及說明:
Case1: | 小美為月薪制人員,月薪為24,000元。100年9月1日(週四)為小美的正常出勤日,正常工作時間自9時0分至18時0分,中午休息1小時 ,當天小美自18時0分休息30分鐘後,再加班3個小時至21時30分,小美當日的加班費為何? |
Ans: | 1.換算時薪:24,000÷240=100(元) 2.加班費:加班前2小時:100×(1+1/3)×2=267 再加班1小時:100×(1+2/3)×1=167 總計:434元 |
Case2: | 小錢為月薪制人員,月薪26,400元。100年9月12日(週一)當天為中秋節,老闆卻要求小錢到公司加班,工作時間自9時0分至18時0分 中午休息1小時,當天小錢自18時0分休息30分鐘後,還加班3個半小時至21時30分,小錢當日的加班費為何? |
Ans: | 1.換算時薪:26,400÷240=110(元) 2.加班費:a.自9時0分至18時0分(8小時內)加倍給薪880元 b.加班前2小時(18:00-20:00):110×(1+1/3)×2=293 c.再加班1小時(20:00-21:30):110×(1+2/3)×1=183 總計1,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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