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與沒訂守則的賠償條款
無照駕駛與沒訂職安的賠償條款
駕照=筆試+路考 vs 職安=守則+培訓
項目
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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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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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訂
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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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事
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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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及賠償條款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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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訂
職業安全
工作守則
+培訓
如同無照駕駛
再合併以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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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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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483-1條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民法第487-1條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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