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勞資會議備查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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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勞資會議備查申請案
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表單、附件 |
作業期限 |
無 |
勞方代表選舉公告 (選舉前10日公告) |
(民)勞關係M07-表一(選舉公告範本) |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
資會議勞資代表 |
事業單位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勞方代表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於15日內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會議勞資方代表任期三年,期間若勞方資方職務異動時,事業單位應函報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改派、勞方代表遞補名冊。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並同樣於15日內函報勞方代表補選名冊。】 |
無 |
無 |
2. 受理案件【事業單位郵寄、親送代表名冊或使用本府線上申辦】 |
事業單位可多加利用本府線上申辦整合系統(http//e-services.tycg.gov.tw/TycgOnline/申辦項目/業務機關/勞資關係科/勞資會議核備)辦理勞資會議備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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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勞關係M07-表二(名冊公文範例) (民)勞關係M07-表三(名冊格式) (民)勞關係M07-表四(名冊範例) (民)勞關係M07-表五(空白格式) (民)勞關係M07-表六(改派、遞補、補選名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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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
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表單、附件 |
作業期限 |
3. 審查事業單位之勞資代表名冊 |
承辦人員接收事業單位所函報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時,先行檢視事業單位人數、勞資雙方人數及遞補勞工人數是否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第8條等相關規定。 |
無 |
5日 |
4.函復事業單位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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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勞資會議並繕造紀錄(紀錄自行留存) |
(民)勞關係M07-表七(紀錄格式) (民)勞關係M07-表八(紀錄範例) |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
。【依96.12.1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經濟部發布最新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選舉公告及勞資會議紀錄勿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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