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103.12.25

市政府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勞資會議備查申請案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表單、附件

作業期限

勞方代表選舉公告

(選舉前10日公告)

(民)勞關係M07-表一(選舉公告範本)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1. 事業單位選派勞

資會議勞資代表

事業單位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勞方代表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於15日內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會議勞資方代表任期三年,期間若勞方資方職務異動時,事業單位應函報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改派、勞方代表遞補名冊。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並同樣於15日內函報勞方代表補選名冊。】

2. 受理案件【事業單位郵寄、親送代表名冊或使用本府線上申辦

事業單位可多加利用本府線上申辦整合系統(http//e-services.tycg.gov.tw/TycgOnline/申辦項目/業務機關/勞資關係科/勞資會議核備)辦理勞資會議備查作業

(民)勞關係M07-表二(名冊公文範例)

(民)勞關係M07-表三(名冊格式)

(民)勞關係M07-表四(名冊範例)

(民)勞關係M07-表五(空白格式)

(民)勞關係M07-表六(改派、遞補、補選名冊範例)

5日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表單、附件

作業期限

3. 審查事業單位之勞資代表名冊

承辦人員接收事業單位所函報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時,先行檢視事業單位人數、勞資雙方人數及遞補勞工人數是否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第8條等相關規定。

5日

4.函復事業單位

召開勞資會議並繕造紀錄(紀錄自行留存)            

(民)勞關係M07-表七(紀錄格式)

(民)勞關係M07-表八(紀錄範例)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

【依96.12.1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經濟部發布最新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選舉公告及勞資會議紀錄勿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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