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辦和諧的勞資會議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http://www.bola.tcg.gov.tw/server/server_1.asp,「表單下載」項下,「勞資爭議」項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發布,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事業單位應依該辦法舉辦勞資會議,其分支機構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壹、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

        一、代表人數: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勞資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則雙方代表人數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

        三、勞方代表:若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尚未組織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一)勞方代表選舉事務,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無工會者公告徵求勞工推派代表辦理。

                  (二)勞方代表選舉權:凡勞工年滿十六歲者,有選舉權。

                  (三)勞方代表被選舉權:年滿二十歲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者,即有被選舉權。但事業單位成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四)事業單位各部門距離較遠或人數過多者,得按各部門勞工人數之多寡分配應選出之勞方代表人數分區選舉之。

(五)事業單位內女性勞工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方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六)工會理、監事得當選為勞方代表,但不得超過勞方代表總額的三分之二。

                  (七)勞方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的二分之一。

(八)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督導之。

貳、函報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

一、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三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三、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遞補或改派名冊亦應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參、召開會議:

一、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勞資會議開會通知,由主席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三、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共同擔任。

四、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勞資會議的決議案須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五、勞資會議開會時,與議案有關人員得經勞資會議議決其列席說明解答有關問題。

六、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一)報告事項:

1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關於勞工動態。

3關於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

4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1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關於勞條件事項。

3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三)建議事項

七、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為資方代表者,應向雇主負責;其由工會會員選出者,應向工會負責。

肆、函報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或勞資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舉辦後,應做成紀錄,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或勞資會議紀錄應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伍、勞資會議決議事項處理:

一、勞資會議決議事項,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精神予以尊重,並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二、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或重要問題。

三、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

 

舉辦勞資會議流程圖

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

1、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

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勞方代表: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2、任期三年。

                  

勞資代表名冊由事業單位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召開勞資會議

1.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2.主席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

3.主席於會議七日前發開會通知。

4.勞資代表之出席應各過雙方代表之半數。

5.決議須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6.議事範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7.依會議規範程序召開會議。

                  

                  

                  

函報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或勞資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紀錄應依勞資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記載)

 

 

決議事項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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