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辦和諧的勞資會議
如何舉辦和諧的勞資會議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http://www.bola.tcg.gov.tw/server/server_1.asp,「表單下載」項下,「勞資爭議」項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發布,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事業單位應依該辦法舉辦勞資會議,其分支機構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壹、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
一、代表人數: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勞資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則雙方代表人數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
三、勞方代表:若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尚未組織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一)勞方代表選舉事務,有工會者由工會辦理,無工會者公告徵求勞工推派代表辦理。
(二)勞方代表選舉權:凡勞工年滿十六歲者,有選舉權。
(三)勞方代表被選舉權:年滿二十歲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者,即有被選舉權。但事業單位成立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四)事業單位各部門距離較遠或人數過多者,得按各部門勞工人數之多寡分配應選出之勞方代表人數分區選舉之。
(五)事業單位內女性勞工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方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六)工會理、監事得當選為勞方代表,但不得超過勞方代表總額的三分之二。
(七)勞方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的二分之一。
(八)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督導之。
貳、函報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
一、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三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三、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遞補或改派名冊亦應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參、召開會議:
一、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勞資會議開會通知,由主席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三、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共同擔任。
四、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勞資會議的決議案須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五、勞資會議開會時,與議案有關人員得經勞資會議議決其列席說明解答有關問題。
六、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一)報告事項:
1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關於勞工動態。
3關於生產計畫及業務概況。
4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1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關於勞條件事項。
3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三)建議事項
七、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為資方代表者,應向雇主負責;其由工會會員選出者,應向工會負責。
肆、函報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或勞資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舉辦後,應做成紀錄,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或勞資會議紀錄應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伍、勞資會議決議事項處理:
一、勞資會議決議事項,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精神予以尊重,並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二、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或重要問題。
三、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時,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
舉辦勞資會議流程圖
選派勞資會議勞資代表 1、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 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 勞方代表: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2、任期三年。 |
勞資代表名冊由事業單位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召開勞資會議 1.勞資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2.主席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 3.主席於會議七日前發開會通知。 4.勞資代表之出席應各過雙方代表之半數。 5.決議須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6.議事範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7.依會議規範程序召開會議。 |
函報勞資會議決議事項或勞資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紀錄應依勞資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記載) |
決議事項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
決議事項如不能實施,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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